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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表于 2006-5-3 21:27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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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4月我们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德政中路支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,选择了等额本金还款法。在工行拟定的《个人购房借款合同》中,第三条中就申明:“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,确定为月利率千分之4.2,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。”(工行是4月20日放款的,因此以后的每月20日还款)可是当我们收到《还款计划表》后,发现“应还利息”不是逐月减少时,大惑不解。就去询问该支行,他们抄给我的还款公式是:
每月还款数=贷款本金/贷款期月数+[本金-已归还本金累计数]*日利率*天数。
支行员工解释说:日利率=月利率/30天。我当时就表示:如果一定要用日利率来计算的话,那么日利率也应该是用年利率除以当年的实际天数(365或366),而不应该用月利率除以30天。这样每年就多收了借款人5-6天以上的利息,是极其不合理的。支行说这是系统问题,他们无法解决。
后来我们又找到广东省工商银行,他们也做了同样的回答。
当我们找到广东省人民银行时,他们给我们复印了央行文件中的相关内容:
“计息公式
……
三、银行住房贷款采用的两种还款方式的计算方法
……
(二)等额本金还款法(利随本清法),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,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,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:
每月还款额=贷款本金/贷款期月数+[本金-已归还本金累计额]*月利率。”
请注意:央行的公式中已经限定了利率与期限都是以“月”为单位计算的。而在工行篡改的公式中,却是在同一个计算公式里采用了“月”和“日”两种单位混合使用,这既违反了科学规律、也是极不合理的。工行为什么要把一个简单合理的公式复杂化了呢?目的只用一个,那就是要利用“计算技巧”来额外多收借款人的利息!违背了“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”的原则。事实就是如此!
工商银行对央行的公式略加篡改,就给借款人造了成完全不应有的不小的经济损失,更给工行带来了巨大的不当得利。(全国有多少万借款人?)
附1:举例如下:
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表
2004年
贷款金额:400000.00 利率(%)5.04
还款方式:等本金 还款到期日期:2029-04-20
期数 还款日期 应还本金 应还利息 本息合计
1 2004-05-20 1333.33 1680.00 3013.33
2 06-20 1333.33 1730.21 3063.54
3 07-20 1333.33 1668.80 3002.13
4 08-20 1333.33 1718.64 3051.97
5 09-20 1333.33 1712.85 3046.18
6 10-20 1333.33 1652.00 2985.33
合计 18162.48
附2:
按央行公式计算还款表
期数 还款日期 应还本金 应还利息 本息合计
1 2004-05-20 1333.33 1680.00 3013.33
2 06-20 1333.33 1674.40 3007.73
3 07-20 1333.33 1668.80 3002.13
4 08-20 1333.33 1663020 2996.53
5 09-20 1333.33 1657.60 2990.93
6 10-20 1333.33 1652.00 2985.33
合计 17995.98
从以上两表的对比中就可以得出,仅仅六个月工行就多收了我们166.50元的利息。(18162.48-17995.98=166.50)。即多收了3天的利息。两次加息后,这个数字就更大了!25年工行将多收我们三千多元的利息,这是极其不合理的!在一年中,工行对1、3、5、7、8、10、12,7个月分多收了7天的利息,只对2月份少收了2天的利息,每年多收5天房贷利息这铁打的事实,怎么可以否认呢?
报道中称:“央行已将商业银行的计息方法下放到各商业银行,具体方法由商业银行自主制定”。但是无论怎么“自主”, “制订”出来的方法也得符合法律的规定。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“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。”工行凭什么每年多收5天的房贷利息???
工行应该端正态度,积极改正错误的计算方法,把年利率除以360天回归成年利率除以365天——366天,然后再乘以每个月的天数就对了;那样将和央行的公式的计算结果是一样的。不要再强调什么“系统问题”、什么“由上海数据中心统一计算”等等客观理由;事情是由人做的,难道工行那么多高管,那么多人才,就解决不了这个并不深奥的问题吗?去向农行、中行、民生银行学习一下吧!
我们强烈要求立即改正系统,收取应该收取的利息,并归还给借款人多收的钱款和相应的利息!
每月还款数=贷款本金/贷款期月数+[本金-已归还本金累计数]*日利率*天数。
支行员工解释说:日利率=月利率/30天。我当时就表示:如果一定要用日利率来计算的话,那么日利率也应该是用年利率除以当年的实际天数(365或366),而不应该用月利率除以30天。这样每年就多收了借款人5-6天以上的利息,是极其不合理的。支行说这是系统问题,他们无法解决。
后来我们又找到广东省工商银行,他们也做了同样的回答。
当我们找到广东省人民银行时,他们给我们复印了央行文件中的相关内容:
“计息公式
……
三、银行住房贷款采用的两种还款方式的计算方法
……
(二)等额本金还款法(利随本清法),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,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,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:
每月还款额=贷款本金/贷款期月数+[本金-已归还本金累计额]*月利率。”
请注意:央行的公式中已经限定了利率与期限都是以“月”为单位计算的。而在工行篡改的公式中,却是在同一个计算公式里采用了“月”和“日”两种单位混合使用,这既违反了科学规律、也是极不合理的。工行为什么要把一个简单合理的公式复杂化了呢?目的只用一个,那就是要利用“计算技巧”来额外多收借款人的利息!违背了“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”的原则。事实就是如此!
工商银行对央行的公式略加篡改,就给借款人造了成完全不应有的不小的经济损失,更给工行带来了巨大的不当得利。(全国有多少万借款人?)
附1:举例如下:
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表
2004年
贷款金额:400000.00 利率(%)5.04
还款方式:等本金 还款到期日期:2029-04-20
期数 还款日期 应还本金 应还利息 本息合计
1 2004-05-20 1333.33 1680.00 3013.33
2 06-20 1333.33 1730.21 3063.54
3 07-20 1333.33 1668.80 3002.13
4 08-20 1333.33 1718.64 3051.97
5 09-20 1333.33 1712.85 3046.18
6 10-20 1333.33 1652.00 2985.33
合计 18162.48
附2:
按央行公式计算还款表
期数 还款日期 应还本金 应还利息 本息合计
1 2004-05-20 1333.33 1680.00 3013.33
2 06-20 1333.33 1674.40 3007.73
3 07-20 1333.33 1668.80 3002.13
4 08-20 1333.33 1663020 2996.53
5 09-20 1333.33 1657.60 2990.93
6 10-20 1333.33 1652.00 2985.33
合计 17995.98
从以上两表的对比中就可以得出,仅仅六个月工行就多收了我们166.50元的利息。(18162.48-17995.98=166.50)。即多收了3天的利息。两次加息后,这个数字就更大了!25年工行将多收我们三千多元的利息,这是极其不合理的!在一年中,工行对1、3、5、7、8、10、12,7个月分多收了7天的利息,只对2月份少收了2天的利息,每年多收5天房贷利息这铁打的事实,怎么可以否认呢?
报道中称:“央行已将商业银行的计息方法下放到各商业银行,具体方法由商业银行自主制定”。但是无论怎么“自主”, “制订”出来的方法也得符合法律的规定。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“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。”工行凭什么每年多收5天的房贷利息???
工行应该端正态度,积极改正错误的计算方法,把年利率除以360天回归成年利率除以365天——366天,然后再乘以每个月的天数就对了;那样将和央行的公式的计算结果是一样的。不要再强调什么“系统问题”、什么“由上海数据中心统一计算”等等客观理由;事情是由人做的,难道工行那么多高管,那么多人才,就解决不了这个并不深奥的问题吗?去向农行、中行、民生银行学习一下吧!
我们强烈要求立即改正系统,收取应该收取的利息,并归还给借款人多收的钱款和相应的利息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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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表于 2008-1-5 12:50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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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行其实是偷换概念:如果有1笔10万元1年期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,假设年利率6%,那么客户应付利息为:100000*6%=6000元。而如果使用工行日利率的概念则计算结果为(假设该年度为365天):100000*6%/360*365=6083.33元,一笔贷款两种计算结果,不知银行做何解释?不知是银行无知还是故意,据我所知,四大行几乎都是这么计算口径。我们知道,基准利率由人民银行公布,人民银行只公布年利率,所谓月利率、日利率只是商业银行很含混的概念,相对年利率的固定而言,月利率、日利率都是变动函数,其数值关系应为:日利率=年利率/当年计息天数,月利率=日利率*本月计息天数,也就是说,月利率是根据日利率计算而来,并非简单的年利率/12就是月利率,那只是个概数而已。而银行恰恰利用了这一点,偷换概念,无法自圆其说。所以表面上很严谨的银行,其实连根本的计息都搞不明白,在电脑傻瓜化操作的今天,更没有银行业务人员懂这最基本的原理,所以银行算息其实是瞎算,他们也感觉茫然。如果你起诉银行,你可以拿我给你举的例子做例证,看看银行有何话说?QQ:515417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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搜房网友(过客)
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《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》就计息规则作出规定:日利率=年利率÷360。
这并不是会计法中的规定,
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行业惯例所形成的.
因为会计中财务起止时间是1.1-12.31
和银行计算利息的时间不一样,
为了方便计算所以统一调整为360天
但是会计年度却是365天从1.1到12.31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【第二章 会计核算】
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可以参考一下这篇文章,就会了解一下了
http://www.gmw.cn/content/2006-12/12/content_519478.htm
参考资料:http://www.gmw.cn/content/2006-12/12/content_519478.htm
这并不是会计法中的规定,
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行业惯例所形成的.
因为会计中财务起止时间是1.1-12.31
和银行计算利息的时间不一样,
为了方便计算所以统一调整为360天
但是会计年度却是365天从1.1到12.31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【第二章 会计核算】
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可以参考一下这篇文章,就会了解一下了
http://www.gmw.cn/content/2006-12/12/content_519478.htm
参考资料:http://www.gmw.cn/content/2006-12/12/content_519478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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贷款的朋友进来看看《工行贷款利率计算公式质疑》(转贴)


